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2009.07.02 - By 建築系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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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增進學生對於建築實務的認識,本系學生畢業之前,必須在二年級課程修畢之後,利用寒暑假期間完成「校外實習」,實習日數累計應達30日。
  2. 「校外實習」指導老師由本系教學委員擔任,負責統籌「校外實習」相關事宜,每年應針對擬參加實習的學生舉辦校外實習說明會。說明會內容除本辦 法相關規定外,應針對「校外實習」之安全、態度、儀容、守時等要項進行 說明。
  3. 本系教師應輔導專題生在畢業之前完成「校外實習」,並配合「校外實習」指導老師進行相關的輔導作業。
  4. 學生利用寒暑假進行「校外實習」之前,應先填寫申請表一份,並於學期考試前提交專題指導老師審核後,再交由「校外實習」指導老師彙整。學生前 往實習機構實習,應呈遞實習考核表給實習單位負責人,並填寫實習日誌。
  5. 「校外實習」起迄日期,以寒暑假之開始至下一學期註冊前一天為止,但每次實習日數未滿15天者無效(不含星期假日,以實際上班日數為計)。
  6. 學生進行「校外實習」以不支領薪資為原則,實習機構仍可依其工作表現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7. 學生於實習結束後,應將實習單位考核表、實習日誌與實習報告書裝訂成冊,於開學兩周內交由專題指導老師審核。
  8. 實習成績由實習單位考核(佔50%)與報告書(佔50%)成績合計之。校外實習成績未達60分者,該段實習之考核表及實習報告不予承認,學生應 重新前往合格之單位實習。
  9. 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規定並虛心接受指導,若有行為不當或有損校譽之事發生時,請實習機構隨時通知校方予以糾正或懲處。
  10.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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