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學與建築

一種分組歸類方法的體系,通常稱為類型,類型得各成分是用假設的各個特別屬性來識別的,這些屬性彼此之間相互排斥而集合起來卻又包羅無疑,這種分組歸類方法因在各種現象之間建立有限的關係而有助於論證和探索。

因為一個類型只需研究一種屬性,所以類型學可以用於各種變量和轉變中的各種情勢的研究,類型學根據研究者的目的和所要研究的現象,可以引出一種特殊的次序,而這種次序能對解釋各種數據的方法有所限制,在人類學和考古學中,類型學體系可以建築在人工製品、繪畫、建築、埋葬風俗、社會制度或思想意識的各種變化因素的基礎之上。

類型學在當代建築論爭中是十分活躍的中心詞彙之一,在當代西方思想中佔有相當重要的位置,建築上的類型學理論,其初步還不在於具體的建築設計操作,它首先是一種認識和思考的方式。在十八世紀,把一個連續的、統一的系統作分類處理的方法用於建築,因而有建築類型學。此理論與領域內的主要學者與學派,若針對建築內外在為切入觀點來做區分,則陸吉爾(M.A.Laugier)的原始茅舍理論即屬於以外觀為切入點的分類法,而迪朗(J.N.Durand)為內在結構構造形式的分類法,另外按照M.班狄尼的歸類,類型學的主要觀點可歸納為以下三種 一、城市閱讀方法,主要是威尼斯學派和法國城市學派,有A.羅西(Aldo Rossi)、R.門諾(Raphel Meno)等,他們強調城市的綜合性質及對城市型態學和建築類型上的探討 。二、在文化的意義上市類型學為建築風格構成的方法,以G.阿甘(G.Argan)為代表。 三、視類型學為建築生產的理論與工具,這是導自Q.迪昆賽(Quatremere de Quincy) 其代表有翁格爾司(O.M.Ungers)等人。

類型學在建築議題上的角色與意義將分別從以下各角度來簡單說明之:

類型學與結構學有些相似性,二者均先尋求秩序再分類,有發展的過程,但類型學是另外賦予類別而結構主義是尋求既有的結構。

舒威霍弗(Anton Schweighofer)認為類型學的建造目的不是發明新東西,而是發現某些已經存在的新東西,這即指出,剖析、分析、擷取從前既有的東西後就會發現某些既存的好的事項,它是過去不知道今日未使用的,所以也可說是新的東西。除整理分類外還可發揚。

陸吉爾(Laugier)所提出的原始茅舍與迪昆賽(Quatremere de Quincy)所主張的類型概念雖然都是以自然作為立論基礎,但兩者間仍有差別 ,其差異性主要在於迪昆賽是揭示自然的法則(內在抽象)而非外在造型特徵,需要動腦去思考在這樣的造型下會有什麼法則。

類型學是工匠時代所發展,反對類型學在建築上應用的人往往認為類型的操作方式是手工藝時代的遺風,是屬於經驗分享、文化傳承,其執行出的成果是不可預期的,而工業技術可將人的不確定因素排除,且其成果是可預計的,所以工匠所使用的模式無法讓人在發展科學的技術上有所進展。

類型學的還原步驟「具體\抽象\具體」中,若直接從具體到具體則會變成模仿,但若加入抽象的概念即可以處理歷史的問題,而其抽象到具體的過程即可解決現實的問題。

羅西相信形式是變的,生活也是可變的,但生活賴於發生的形式類型則自古不變,在此羅西所探討的是可見形象上的問題,認為其中是存有基本的架構,就如同茅草屋可以變成鋼筋混凝土屋、斜屋頂變成平頂、人的生活從無房間、私密性到有房間,但生活中的形式類型則較具不變性,如:不管如何變,房子定有牆、屋頂、有圍避感及安全性,這些類型是不變的。

L.克里爾(Leon Krier)在「理性建築」與羅西(Aldo Rossi)在「城市建築」中,對於將類型學應用在實質環境上存有一些差異,克里爾反對分區認為城市是整體的,城市可以有明顯的層級關係的顯現,每一層級有一套自己的系統,覺得工作、休閒、文化集中在街廓中,將功能分區降到建築層面上,類型學以集體意識、時間、記憶為發展前提.羅西視城市為建築,城市為一整體,從生活的形式、大的關連性為出發,城市是一人工製品(城市是文化、工作.),城市是共同促成的,反對使用分區,他的類型學採建築的形式是恆常性為出發點,是形式類型學。

「法則並非源於自然而是人類心靈的建構;法則是一些模型,只要沒有任何的事件可以證明有錯,便是正確的。」,此話表達出法則並非等於自然現象,只是掌握自然現象的一種秩序,類型學亦是如此,他並不代表整體建築與發展,只是建築中的一種基本架構。

建築訴諸一些類型學模型是必要的,因為飛機、橋樑等可用模擬測試呈現出來,但建築不行,建築無法利用模擬和科學實驗結果直接導引出來(與各式人之契合)。

綜合以上各觀點,我個人對於類型學在建築上所扮演的角色,我是給予肯定的品價。因為建築的發展與延續都與人的社會結構、關係、互動等是息息相關,而歷代與當代之各派建築所持理論雖不同,但服務的對象仍是社會大眾,所以各代建築間一定具有某種相關連性與延續,就如人的血緣、種族、社會行為的延續般,是不可完全分割開的,所以類型學在此方面的功用是肯定的。

在我們剛開始接觸建築設計時,大多數人在學習過程中都會經歷案例分析的制式步驟,就如同馬爾多那多所論及的,他認為純粹的直覺必須以解決相關問題的過去案例的知識為基礎,創造是從過去的需求或美學意識型態中所發展出適應當前需求的形式的一種過程,認為此種方式確實是社記者所遵循的,這即為類型學在設計過程中一正面的貢獻,因為創造來自於豐富的想像力,而想像力要有靈活、多變、充實的聯想為基礎,所以類型即提供聯想的材料與工具。

另外對於建築中一些未知的狀況與情形,可利用類型學的歸類與推演來找出最接近與貼切的對策。在聚落、社會學的研究中,類型學還可成為探討建築形式與意義之關係的利器。最後在此要提出的是,類型學提供了架構,讓我們可以在期間發展內涵,提供一有內容、內涵的思考。

 

參考資料:

中華書局編譯(1989),簡明大英百科全書,台北,中華書局,no18.pp.333-334

Colquhoun.Aln(1998)建築品論論文集,施植明譯,台北,田園城市,pp.43-50

陳柏沖(1997)建築形式論邁向圖像思維,台北,田園城市,pp.209-256